律師辦案流程:
1、了解案情(即:與委托人進行面談,了解案件情況。告知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
2、辦理委托手續(即:簽訂委托合同,委托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3、案件研究及準備訴訟材料(即:研究案情、討論、分配、計算賠償標準為下一步談判做準備)
4、發送律師函及談判(即:與對方進行談判能否達成協議及進一步取證)
5、進行訴訟(即:律師搜集、整理證據材料,書寫、整理起訴材料,到事故發生所在地法院起訴。)
6、及時財產保全(為了避免對方逃避責任,惡意轉移、隱瞞財產,律師在起訴的同時,及時查封凍結財產,保障及時、快速執行到位。)
7、二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即:當事人在收到一審法院判決后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其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法院強制執行(即:裁決書或者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負有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在兩年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問:交通事故發生后,有哪些事情是必須要做的?
核心內容: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要注意在發生車禍時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警,要保管好醫藥費等單據、病歷、診斷證明等材料,及時做傷殘鑒定及財務損失評估、及時申請調解等事項。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注意事項。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要注意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及急救120,以便交警部門查清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雙方責任的認定,當事人或委托當時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一起的人及時向交警部門反映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這樣有利于分清雙方責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生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警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及時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事故當事人負有保護事故現場的義務,這因為事故現場的保護對于事故責任的認定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
當事人未盡到合理保護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當然,假如事故發生在偏僻路段,受害人又急需送往醫院搶救,肇事人為了送受害人前往醫院救治而疏忽現場保護的,雖然在責任認定方面仍需承擔不利的后果,但在賠償方面可以酌情減少。
如果事故當事人選擇逃逸的,往往可能導致事故現場未能得到及時保護,相關證據難以得到保全,導致公安交警部門難以認定事故責任的,并且,逃逸行為本為當事人為了躲避罪責所做出的行為,本身應受到譴責,更有甚者,一些受害人由于肇事人的逃逸而失去了獲得救助的最佳時機,導致落下殘疾或失去寶貴性命的比比皆是。因此,在責任認定上,當事人肇事后逃逸的,應當為自己的逃逸行為承擔不利后果,即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對于交通事故逃逸者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和不利后果?
交通事故逃逸的,將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或其他不利后果,其中包括:
1、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92條,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逃逸情節的,逃逸的當事人將被認為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若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減輕該逃逸者責任(但相對不逃逸要承擔更多)。
2、吊銷駕駛證
《交通安全法》101條,交通事故逃逸的,將有兩個不利后果: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使自身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降低
在交通肇事中,盡管事故只致1人以上重傷,但如果其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且其被認定負事故全部或是主要責任,那么對于逃逸者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4、增加量刑
我國《刑法》133條,對于交通事故逃逸的,在一般交通肇事罪量刑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提升一個量刑幅度,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發生交通事故后保護好現場十分重要,是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責任的關鍵,不要為了推脫、逃避責任(或者有僥幸心里)破壞現場,甚至逃逸,這樣會導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甚至構成交通肇事罪承擔刑事責任。
二、保管好醫藥費等單據、病歷、診斷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據,結合病例和診斷等相關證據確定。這一規定明確闡明醫療費的賠償,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病歷、診斷證明及醫療費住院單據,法院才能支持當事人要求賠償的主張,因此,當事人受傷住院,注意保管好醫藥費住院費單據、病歷、診斷證明,及一日用藥明細條等單據。
三、及時做傷殘鑒定及財務損失評估。
出院后,當事人身體傷害程度較大及財物受到損失的,要及時到傷殘鑒定部門及財物損失評估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和財物損失,便于交警部門調解或者到法院起訴,要求侵害人支付傷殘補助費及財物損失。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補助費的數額是根據傷殘等級結合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結合評定傷殘等級鑒定書確定的,因此傷殘等級鑒定書和財物損失鑒定書是侵害人要求支付傷殘補助費及財物損失的依據。
四、注意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一年,一般從傷害之日起算,如果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法院將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
五、起訴時要注意申請訴訟保全。
提起民事訴訟,要注意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扣押、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財產,被告車輛投保的,可申請法院查封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訟保全措施是原告為了防止被告轉移、隱藏、變賣財產的有效措施,可確保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后原告及時獲得賠償。
六、怠于賠償的要及時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或調解生效后,被告不履行賠償義務的,要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如果超過執行期限的,法院不再對被告強制執行,原告損害賠償得不到實現。因此,原告要注意執行的期限。
問:交通事故責任由誰來承擔?事故責任等級劃分的依據?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
1、輕微事故,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1、輕微事故5日;
2、一般事故15日;
3、重、特大事故20日;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三)不服認定書的重新認定
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四)責任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問:交通事故中受傷,傷殘鑒定如何進行?要準備什么材料?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流程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二、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經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出院證明,-腦損傷較重者應有住院病歷(復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片。
三、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 建議:骨折及輕、中度-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四、法醫于評定材料齊備后30日內做出《傷殘評定書》,《傷殘評定書》由事故辦案單位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