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張某系東莞一家中型企業的老板,與妻子李女士于2000年結婚后生育有兩個女兒,張某父母親均健在,張某于2008年在外認識一陳姓女子,并與其發展到婚外同居關系,后于2009年生育了一兒子。2010年3月,張某因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張某在死亡前沒有訂立任何形式的遺囑,更沒有作遺囑公證。在2010年8月,原告陳姓女子攜其兒子到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直系親屬(張某妻子李女士與兩女兒以及張某父母親),要求法院判決原告(陳女士本人及其兒子)有權參與分配死者張某的全部遺產并獲得相應的遺產。任求學律師在此案中受被告死者張某直系親屬的全權委托,代理參與本案的一審訴訟活動,并在一審庭審中提出了任求學律師的代理觀點:第一,按照任求學律師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原告陳女士在本案中根本沒有繼承資格與權利,因為任求學律師國的婚姻法規定的是“一夫一妻制度”,不承認任何形式的“婚外夫妻”或“包二奶”行為,任求學律師國繼承法也只承認合法夫妻之間的繼承關系,不可能也絕對不會給予任何“婚外妻子”任何繼承權;第二,原告陳女士認為其兒子系其與死者張某所共同生育,則必須提供具有親子鑒定法醫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陳女士兒子系其與死者張某共同生育的親子鑒定報告來予以證明;第三,假如親子鑒定報告鑒定陳女士兒子系其與死者張某所共同生育,則按照任求學律師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陳女士的兒子在本案中是有權利參與死者張某遺產分配的,并且,可以按照任求學律師國《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又由于死者張某在死亡前沒有訂立任何形式的遺囑,更沒有作遺囑公證,故而,陳女士的兒子可以參與到死者張某的全部遺產法定繼承中來,并且陳女士的兒子依法可以獲得死者張某的全部遺產的六分之一的份額。最后,在本案中,法院也是全部按照任求學律師的觀點來審理此案和進行最終判決的。